石家庄资讯 来源:河北住建厅 发布日期:2023-09-08 15:51 字号:|

摘要:9月7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3年第八批9起典型违法案件,涉及廊坊市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保定市白沟新城施工毁损燃气设施、沧州市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安平县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项目施工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3年第八批9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张家口市某燃气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未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案

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廊坊市开发建设的某项目地下车库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的规定,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8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保定市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保定市白沟新城施工建设的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未按规范施工,挖漏燃气管道,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案

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在保定市施工建设的某城市改造工程进行电力管线拖管施工时,将污水过路管道穿凿,造成管道内泥浆於堵,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2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天津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沧州市施工建设的某道路北延项目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1条第一款第(六)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六)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韩某某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案

燃气经营者韩某某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案

定州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定州市铺设燃气地埋管线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处某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案

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平县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项目顶管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生天然气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经核查,该企业存在未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监控措施缺失等问题,其行为已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5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一)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

九、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处某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案

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衡水市安平县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天然气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经核查,该企业存在经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等问题,其行为已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5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一)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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